環(huán)境電波衛(wèi)生標準(GB 9175─88)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試行)》,控制電磁波對環(huán)境的污染、保護人民健康、促進電磁技術發(fā)展而制訂。
本標準適用于一切人群經常居住和活動場所的環(huán)境電磁輻射,不包括職業(yè)輻射和射頻、微波治療需要的輻射。
1 各詞術語 1.1 電磁波
本標準所稱電磁波是指長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
1.1.1 長波
指頻率為100~300KHz,相應波長為3~1km范圍內的電磁波。
1.1.2 中波
指頻率為300KHz~3MHz,相應波長為1km~100km范圍內的電磁波。
1.1.3 短波
指頻率為3~3MHz,相應波長為100~10m范圍內的電磁波。
1.1.4 超短波
指頻率為30~300MHz,相應波長為10~1m范圍內的電磁波。
1.1.5 微波
指頻率為300MHz~300GHz,相應波長為1m~1mm范圍內的電磁波。
1.1.6 混合波段
指長、中、短波、超短波和微波中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波段混合在一起的電磁波。
1.2 電磁輻射強度單位
1.2.1 電場強度單位
對長、中、短波和超短波電磁輻射,以伏/米(V/m)表示計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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