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guī)、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guī)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jiān)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yè)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jiān)督活動。
審計是指專業(yè)審核,涉核實公司的會計文件及相關憑證,以便就公司帳目的公正性、一致性和符合一般認可的會計原則上表達意見。
審計是一項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jiān)督活動,獨立性是審計區(qū)別于其他經濟監(jiān)督的特征;審計的基本職能不僅是監(jiān)督,而且是經濟監(jiān)督,是以第三者身份所實施的監(jiān)督。審計的主體是從事審計工作的專職機構或專職的人員,是獨立的第三者,如國家審計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審計的對象是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這就是說審計對象不僅包括會計信息及其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還包括其他經濟信息及其所反映的其他經濟活動。審計的基本工作方式是審查和評價,也即是搜集證據,查明事實,對照標準,做出好壞優(yōu)劣的判斷。審計的主要目標,不僅要審查評價會計資料及其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而且還要審查評價有關經濟活動的效益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審計所下的定義是:"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jiān)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詳細解釋
1、周密謀算
三國 魏曹操《<孫子>序》:“后百歲馀有孫臏,是 武 之后也。審計重舉,明畫深圖,不可相誣。” 宋曾鞏《救災議》:“有司建言,請發(fā)倉廩與之粟,壯者人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然有司之所言,特常行之法,非審計終始,見於眾人之所未見也!标愐恪犊奕顕[仙賀昌同志》詩:“審計嘔心血,主政見威嚴。”
2、宋代中朝官署中的六院之一
為會計之府。
宋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