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朗訊門”的中國官員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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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財經》雜志,刊登了一篇有關“朗訊門”的報道。報道稱,去年12月21日,美國司法部刑事部助理主控官艾莉斯·費雪宣布,朗訊與司法部達成和解,條件是朗訊為其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付出100萬美元罰金。美國證監(jiān)會亦與朗訊就同案達成和解,朗訊另行受罰150萬美元。國人關注的“朗訊門”案件,終于以朗訊公司的“以罰代刑”而結束。

但報道的結尾卻“奇峰突起”:“朗訊門”一案基本了結,約千名中國受賄者卻仍是未解之謎!盀槭裁粗挥欣视嵄蛔チ,其它公司沒事;為什么只有行賄方,沒有受賄方?”一下子又把人們的思緒拉到遠方:眾所周知,朗訊在2000年至2003年間,為千名中國政府和國營企業(yè)高管訪問美國出資并以“參觀朗訊工廠,接受培訓”為由安排行程。受邀者的美國之行,大多花在與工廠參觀或者培訓毫無關系的地點,例如夏威夷、拉斯維加斯、大峽谷、迪斯尼樂園和紐約等地。在這三年里,此類“訪問”次數(shù)達315次。但究竟是哪些電信企業(yè)的哪些高管收受了朗訊的好處費,幾年來公眾所獲悉的情況一直語焉不詳。于是乎,又有媒體議論,“朗訊門”在美國畫上了句號,可在我們這里,應該有個開始。

這個要求并不過分。記得在“朗訊門”事件發(fā)生八個月后,國家有關部門就開始對事件進行調查,其依據也是朗訊公司所提交的長達800頁的報告。據當時的報道,調查由國家信息產業(yè)部和國家檢察機關牽頭,調查部門還希望通過朗訊提交的報告,能盡快找到涉嫌受賄的公司或個人。然而,迄今為止,我們的“有關官員”仍停留在“有關”的程度,身份模糊不清,情況模棱兩可。至少沒有任何有關報道顯示有關官員受到了有關部門的追究。從常理上講,作為對美國證監(jiān)會處罰“朗訊門”的一個回應,無動于衷實在說不過去。

可能其間有我們不了解或不能夠了解的地方。比如,所謂“行賄中國官員”純系子虛烏有。倘若是這樣,就應該有人站出來嚴正聲明予以澄清,并以“誣陷罪”起訴朗訊公司,這是維護我們“聲譽”的最佳機會。但是,多年來不但沒人澄清,國內現(xiàn)在甚至不少人已經不知曉曾有過什么“朗訊門”。這種“冷處理”用股市的常用語來說,就叫“以時間換空間”。

還比如,由于兩國司法定性的不同,我們不能簡單地套用這個“國際慣例”。確實,目前中國司法界和法學界對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款娛樂等現(xiàn)象是否屬于貪污,尚存在很大爭議,司法實踐中也還沒有誕生過相關的判例。但是,即使不構成犯罪也不等于沒觸犯黨紀政紀。而且,人數(shù)次數(shù)之多,絕非一般性質的違紀;如果因為免費游玩玩得高興而在商務活動中給外商提供“便利”,性質會更嚴重。但不管怎樣,總要有個說法,“悶”在那里,不就是變成了現(xiàn)在流行甚廣且人人心照不宣的“潛規(guī)則”嗎?

再比如,在司法機關或紀檢部門看來,接受商人買單的旅游很正常,既夠不成犯罪也夠不成違紀。美國認定受賄那是美國的事情。其實,“行賄”與“受賄”本是一對對應的法律關系,既然美國那邊已經認定朗訊在中國行賄,“蘿卜”已經拔出來好多年,我們這邊居然帶不出“泥”。是我們對于腐敗的容忍度高,還是反貪污賄賂的法律滯后而不能與國際接軌?值得深思。須知,雖然中國目前沒有《反海外腐敗法》,但是對于發(fā)生于國內的商業(yè)賄賂行為,仍然是有法可依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將商業(yè)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yè)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這條規(guī)定,不是“擺樣子”的。

有識之士曰,對于發(fā)展著的中國而言,如果把“朗訊門”比作一個惡之果,就必然存在著孕育這個惡果的樹木和生態(tài),因此,它所涉及的各種問題就特別值得繼續(xù)深思。“朗訊門”水花不起,實在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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