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通訊員潘靜波 記者劉力源)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一起侵害作品署名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等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已故作者署名權遭侵權時,法院不宜適用賠禮道歉的救濟方式。
2011年1月,華女士在上海購買電話卡,發(fā)現電話卡正面的人物畫與其父親所畫的一幅作品基本一致,不同的僅是電話卡上的人物畫刪除了原畫作中父親的印章,并在左上角標示有“ 中國電信 ”的標志和文字。華女士認為,父親去世后,其與母親作為繼承人依法享有相關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和人身權。該電話卡侵害了其與母親對父親作品享有的署名權等。故華女士與母親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電信公司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就侵害其父親作品人身權向兩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一審判決支持了兩原告的訴請。電信公司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判決駁回兩原告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原審認定電信公司侵犯華女士父親的署名權具有事實依據。但署名權由作者專有,作者去世后,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等人身權利并不被繼承人繼承。如判令向作者賠禮道歉已無履行可能,故原審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禮道歉不當,二審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