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1日電 據(jù)“中央社”報道,臺灣一潘姓男子2009年間竊取他人手機(jī),傳1條短信給他人;臺北“最高法院”審理,認(rèn)為他得利新臺幣2元,以違反“電信法”判他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33歲具有詐欺前科的潘姓男子,去年1月間在臺北縣樹林市,看見廖姓女子將皮包放置在機(jī)車踏板上,竟趁廖女不注意時,偷走皮包,并拿廖女手機(jī)傳了1條短信給友人,遭檢方起訴。
潘男竊盜部分,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盜傳短信部分,地院合議庭認(rèn)為,無法證明該條短信的傳送者,因而判處潘男無罪。
檢方就無罪部分不服,提出上訴后,高院合議庭審酌通聯(lián)紀(jì)錄及被告說詞,認(rèn)為被告確有盜傳短信,并獲得不法利益2元,改判他有罪,以違反“電信法”,改判他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被告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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