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天津11月18日電 記者張維 北京律師董正偉訴摩托羅拉夸大待機時間及零配件銷售售后服務壟斷經(jīng)營案,今天在摩托羅拉的注冊地法院———天津濱海新區(qū)法院開庭。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年前受理本案,但隨后下發(fā)民事裁定移送天津法院審理。直至開庭前一刻,董正偉對于移送一事仍有疑問:“摩托羅拉的用戶手冊及其官方網(wǎng)站上均顯示,其公司地址就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不知為何非要移送到天津審理?”
案件的審理適用了簡易程序,只有一名審判員。
董正偉提出五項訴訟請求:一、被告退還其購機款3599元并賠償3599元;二、責令被告在用戶手冊中標明手機最短待機時間和通話時間;三、責令被告刪除“購買非摩托羅拉原裝電池,不負責保修”等霸王條款;四、責令被告在用戶手冊中注明“使用質量合格的電池,仍將提供保修服務”等字樣;五、被告支付原告維權費2000元。
遺憾的是,整個庭審幾乎未涉及外界關注的捆綁銷售電池的“霸王條款”,因為從一開始原被告就在彼此之間是否存在買賣合同上爭論不休。在摩托羅拉公司看來,原告所提供的購貨單只能證明原告和某經(jīng)銷商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摩托羅拉在整個購買過程中并無介入,故此原告所提起的“買賣合同中的產品質量擔保責任”之訴也與之無關。
此外,摩托羅拉公司認為原告提出“待機時間短的質量問題”無任何證據(jù)。原告并無任何技術機構的鑒定結論,其自己描述的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待機時間短的說法不能作為證據(jù)。
在摩托羅拉公司的強大攻勢下,庭審很快呈現(xiàn)一邊倒的局面。摩托羅拉公司的兩位代理人輕松至極,對原告的陳述他們多次發(fā)笑。在庭審中毫不避諱地用“荒謬”來形容原告的起訴。對于法官“是否愿意調解”的詢問,他們斷然拒絕。
此案未當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