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網絡詐騙 避免“徐玉玉悲劇”

  據新華社北京11月7日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

  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通過了網絡安全法、電影產業(yè)促進法、關于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關于修改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的決定、關于修改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決定免去耿惠昌的國家安全部部長職務,任命陳文清為國家安全部部長,免去李立國的民政部部長職務,任命黃樹賢為民政部部長、免去其監(jiān)察部部長職務,免去樓繼偉的財政部部長職務,任命肖捷為財政部部長。會議經表決,任命盛光祖為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民辦教育促進法

  義務教育禁營利民辦

  修改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允許興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對民辦學校按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進行分類管理,但在義務教育階段禁止“營利民辦”。

  “現在賦予民辦學校合法的經營性地位,不僅有助于消除監(jiān)管真空,也讓我們不用費勁遮掩,可以盡心盡力地為學員提供服務。”一位少兒英語培訓機構負責人告訴記者。

  教育部副部長朱之文認為,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并不是限制義務教育階段由民辦學校提供有特色、多樣化的教育服務,F有收費較高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根據各地的具體辦法來確定收費標準,保持自己的辦學特色,只要符合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繼續(xù)舉辦。

  已開辦的民辦學校,若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xù)辦學。

  ■網絡安全法

  用戶信息泄露,運營者要及時告知并報告

  今年以來,徐玉玉案等一系列電信網絡詐騙案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據悉,從2015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的一年間,我國網民因垃圾信息、詐騙信息、個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經濟損失高達915億元。

  7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以154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網絡安全法。這是我國網絡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明確加強對個人信息保護,打擊網絡詐騙。該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網絡安全法的出臺先后經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三次審議。

  看點1 確定“被遺忘權”

  網絡安全法規(guī)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guī)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

  解讀: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說,網絡安全法“一定程度上確定了‘被遺忘權’,也就是說網絡運營者收集了我的信息,我有權要求他刪除或者是更正,這是很大的一個進步!

  中國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長左曉棟說,法律中的一個亮點是強調了收集個人信息的邊界,“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比如地圖導航軟件需要用戶的物理位置,這是功能性要求,可以滿足;但如果要用戶提供姓名和身份證號,就屬于不必要了。

  看點2 斬斷利益鏈

  網絡安全法規(guī)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解讀:今年以來的山東兩名大學生遭電信詐騙死亡案、清華大學教授遭電信詐騙案,都是因為信息泄露之后的精準詐騙造成。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無論網絡詐騙花樣如何翻新,都是通過即時聊天工具、搜索平臺、網絡發(fā)布平臺、電子郵件等渠道實施和傳播的。這些規(guī)定,不僅對詐騙個人和組織起到震懾作用,更明確了互聯網企業(yè)不可推卸的責任。

  看點3 提高犯罪成本

  網絡安全法規(guī)定: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解讀:一位基層公安辦案人員介紹,網絡電信詐騙犯罪成本低,團伙老板租一個小辦公室,準備幾臺電話和電腦,花幾百元買來個人資料,雇幾個業(yè)務員,就能實施詐騙。在實踐中,電信詐騙類案件常會出現涉案金額大、認定金額低的情況,難以做到罪刑相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網絡安全法對哪些網絡行為應當受到處罰進行了規(guī)范,尤其是強調了網絡運營者等維護個人信息安全的“主體責任”,除了罰款,關閉網站、吊銷執(zhí)照的威懾力更大。

  看點4 運營商要擔責

  網絡安全法規(guī)定: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guī)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解讀:周漢華等專家表示,網絡安全法中首次明確個人信息數據泄露通知制度,使當前個人信息泄露無法徹底杜絕的情況下,能夠通過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增強用戶對相關詐騙行為的警惕性。這也將倒逼相關機構提高網絡安全防護能力,降低個人信息泄露風險。

  看點5 網絡通信限制

  網絡安全法規(guī)定: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fā)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準,可以在特定區(qū)域對網絡通信采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解讀:左曉棟認為,在當前全社會都普遍使用信息技術的情況下,網絡通信管制作為重大突發(fā)事件管制措施中的一種,重要性越來越突出!氨热缭诒┛质录,恐怖分子越來越多地通過網絡進行組織、策劃、勾連、活動,這個時候可能就要對網絡通信進行管制。但是這種管制影響是比較大的,因此網絡安全法規(guī)定實施臨時網絡管制要經過國務院決定或者批準,這是非常嚴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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