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1月25日電
近日,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命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無線電技術在社會生活各領域的廣泛應用,現行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無線電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有必要在總結無線電管理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
修訂后的條例涵蓋了無線電頻率管理、臺站管理、發(fā)射設備管理以及無線電涉外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完善了有效開發(fā)利用無線電頻率的管理制度,減少并規(guī)范了無線電行政審批,強化事中事后監(jiān)管,加大對利用“黑廣播”、“偽基站”等開展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懲戒力度。
條例規(guī)定,對非法的無線電發(fā)射活動,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暫扣無線電發(fā)射設備或者查封無線電臺(站),必要時可以采取技術性阻斷措施;無線電管理機構在無線電監(jiān)測、檢查工作中發(fā)現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并配合調查處理。對于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在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的基礎上加重處罰,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