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 康雯滔 記者 董長青)在某企業(yè)工作的李女士很納悶,工資本來就少,一個月通訊補助也才150元,還得和工資一起繳稅。而朋友在一家企業(yè)的外事部門工作,電話費用了多少就報銷多少,而且還不用和工資一起納稅。這是為什么呢?
原來,根據(jù)個稅的有關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通訊補助作為補貼的一種形式,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那家外企的通訊費之所以不用納稅,是根據(jù)《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征收個入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的第一條規(guī)定,企事業(yè)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該文件第二條也明確表示,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fā)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