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裴曉蘭) 發(fā)現(xiàn)市場上有人銷售仿冒“OPPO”商標的手機,該品牌所有人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下稱歐珀公司)起訴商戶和其所在商場并索賠。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商場和商戶共同擔責。
歐珀公司稱,其是“OPPO”商標的注冊人,王女士為北京靈訊通通訊器材商場的商戶,在其商鋪銷售仿冒“OPPO”商標的手機,價格遠低于歐珀公司同類商品價格。而商場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王女士。歐珀公司起訴王女士和商場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3萬元。
開庭時,王女士和商場均否認王女士銷售侵權手機。但法院審理查明,今年5月8日,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公證員同歐珀公司代理人來到商場,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代理人付費從王女士的商鋪購買手機一部,并取得銷售單據(jù),支付手機價款380元。經(jīng)公證,購買的涉案手機使用了“CPPC”標識,此手機無生產(chǎn)廠家等信息。
法院認為,王女士銷售的手機所使用的“CPPC”標識與“OPPO”注冊商標近似,涉案手機是侵權商品。商場不能證明對商戶銷售商品的來源和商標品牌進行嚴格管理,屬于故意為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應當與商戶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判決商場與王女士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共同賠償歐珀公司經(jīng)濟損失18200元。據(jù)悉,商場已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