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新加坡立法對違法發(fā)送垃圾信息的機構或個人重罰,每條最高可被罰1萬新元(約5萬人民幣),這個經驗值得借鑒。
新加坡國會10月15日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法案,禁止向個人發(fā)送市場推廣類短信等垃圾信息,違法發(fā)送垃圾信息的機構或個人可能會被重罰100萬新元,約合514萬元人民幣,每條最高1萬新元,也就是人民幣5萬多塊。
垃圾短信泛濫引發(fā)用戶憤怒的情況已持續(xù)多年,但治理卻鮮少見成效。垃圾短信治理在最初階段主要集中在打擊短信詐騙,直到近年,人們才意識到拒絕非應邀短信也是手機持有者的基本權利。而如果要真正確立和保障這項權利,立法是必不可少的步驟。
在中國,對垃圾短信的治理一直沒有提到法律層面,至于因濫發(fā)垃圾短信而被繩之以法者,則極為罕見。之前曾有北京4青年群發(fā)垃圾短信滋擾市民而被提起公訴,但理由卻是因未獲得經營短信群發(fā)業(yè)務資質而“涉嫌非法經營罪”,那是不是說有資質的垃圾短信經營就合法呢?這正是事實。而短信廣告(服務)經營的合理邏輯則至少應遵循兩個原則:發(fā)送短信前應征得用戶同意;用戶有權利拒絕接受廣告短信。
拒絕非應邀短信是手機持有者的基本權利。而如果要真正確立和保障這項權利,立法是必不可少的步驟。如德國2003年通過的《聯(lián)邦反垃圾郵件法案》規(guī)定,任何機構向用戶發(fā)送推銷商品和服務的手機短信,都得經過用戶的書面同意,而從21時至次日8時發(fā)送的廣告需再次征得用戶同意。即使用戶同意了,商家短信也得注明是“廣告”字樣,否則將有可能會被處以高額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而在我國,垃圾短信治理主要集中在打擊短信詐騙方面,而對更多普通用戶而言,防不勝防的短信騷擾卻并未被視為是一種個人權利的侵犯。近年來,人們才意識到拒絕非應邀短信也是手機持有者的基本權利。而公民這項權利無疑需要盡快立法加以保障。
但從立法層面而言,已頒布的《電信條例》、《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lián)網行業(yè)自律公約》等法規(guī)并未對垃圾短信治理提出明確規(guī)范。在實際操作中,運營商一般會選擇投訴數量較高的短信號碼向公安、工商等部門報告,只有上級判定之后,才能將其屏蔽。一條垃圾短信群發(fā)帶來的收益可能是百萬、千萬,但代價卻僅僅是號碼被屏蔽,當然難以遏制制造者的投放沖動。
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此次針對垃圾短信的立法,實際上是存在于“個人信息保護法案”中,這也顯示出,反垃圾短信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密切關系,實際上,如果違法者沒有掌握巨量的公民個人信息,他們也不可能成功實現垃圾短信營銷,相關產業(yè)鏈更無從談起,因此,中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也應盡快出臺。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新加坡對垃圾短信的處罰雖然重達100萬新元,但這一數字對中國來說其實并不巨大。因為兩國的手機持有者和電信市場根本不在一個量級,但是新加坡的經驗值得借鑒,要以重罰實現高效治理,當根據實際市場情況,制定自己的標準。
(原標題:學學新加坡如何處罰垃圾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