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東城交警的戴警官來到轄區(qū)多個企業(yè)集體培訓新司機,對冬季行車的50多項安全駕駛進行現(xiàn)場指導。張玉軍攝
本報訊(記者王薔 通訊員陳昶屹)吳先生與情人阿芳斷絕往來后,阿芳多次向吳先生的妻子曉梅手機上發(fā)送騷擾短信。曉梅不堪阿芳的精神折磨,將阿芳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侵害其名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今天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法院一審認定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嚴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以手機短信侵害原告人格尊嚴的行為;同時給付原告曉梅精神撫慰金5000元。
曉梅起訴稱,她與吳先生系夫妻關系,但丈夫與阿芳曾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自2011年4月起,丈夫與阿芳斷絕來往。自2011年10月起,曉梅手機上開始不斷出現(xiàn)來自號碼為138手機發(fā)送的信息,信息內(nèi)容大部分為對阿芳與吳先生來往期間交往情況的細節(jié)記述,使用大量淫穢用語和污辱性語言,且發(fā)送信息數(shù)量多,時間間隔短,頻率高。曉梅認為阿芳的行為擾亂了其正常生活,所以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騷擾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阿芳辯稱,她只是向曉梅陳述事實,且并未將該事實讓社會上其他人知曉,也未造成曉梅的社會評價降低,因此不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犯,不應承擔名譽侵權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后作出判決,判令阿芳立即停止以手機短信方式對曉梅人格尊嚴權進行侵害的行為;阿芳給付曉梅精神撫慰金5000元。
法官認為,雖然阿芳的行為不構成對曉梅名譽權的侵害,但已構成對原告曉梅人格尊嚴權的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各種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即使加害人通過短信騷擾、語言侮辱的方式在沒有第三人在場或知曉的情況下大泄私憤,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嚴,甚至并未因為語言侮辱的內(nèi)容泄露而導致被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加害人也可能會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