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16日刊發(fā)的《電腦成“肉雞”,個人信息隨意買》,曝光運營商成個人信息泄露及垃圾短信源頭,引起讀者熱評。
個人信息被泄露
不堪騷擾
Q友“恒子9號”:個人信息成為唐僧肉,引得銷售商、服務商、廣告商、通訊運營商們紛紛出擊,想吃上一口。當出賣手機用戶個人信息的不是別人,而恰恰是移動運營商這個“內賊”時,手機用戶這些被運營商奉為“上帝”的消費者,儼然處在了“被賣了還幫人點錢”的尷尬境地。每天收到的什么“中獎消息、銷售廣告、聲訊電話號碼……”一不小心就被吸費、被欺詐,而打擊手段有點像那個敲老鼠頭的游戲,老是“我在這”、“沒打著”,真是叫人抓狂!
Q友“憂郁王子”:個人的通信自由在民法上屬于一種精神型人格權。侵犯隱私權的個人信息資料買賣,以及濫發(fā)短信行為,是典型的民事侵權。讓人“裸奔”在風險中,沒有安全感,F在的問題是,一方面,運營商壟斷強勢,另一方面,因為侵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一般都是幾元幾十元,且通過網絡實施導致取證難,如果較真維權的話,所花的精力及成本,在目前立法缺失、制裁無據、監(jiān)管不力的情形下,可能得不償失。
隱私被售賣謀利
運營商應先行賠付
吳江:手機用戶本是移動運營商的衣食父母,賺得盆滿缽滿的移動運營商,本該更加珍惜和尊重為自己帶來巨大收益的手機用戶才是,何以會置用戶的信賴與公司的信譽于不顧,竟然將客戶的信息打包出售呢?我認為,所有的“垃圾短信”都應該由“移動運營商”先行賠付!
Q友“鏡子”:今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已立法強化個人信息保護,不妨就從移動領域開始一展身手,將目前曝光的“運營商是個人信息泄露及垃圾短信源頭”,作為一個大案要案加以重視,并一一偵破,將處罰結果公之于眾。
網友“天峰沸騰”:對諸如山東省部分移動公司出售個人信息的調查,山東公安應該第一時間出動,至少也要盡快出動,并提前給山東移動打招呼,不要忙著將證據“移動”。
打擊垃圾短信產業(yè)鏈
快打上法律“補丁”
Q友“曬客”:個人信息有必要專門立法保護。同時應實行手機廣告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將信息來源合法把控,信息內容合理引導,從細節(jié)入手,以用戶為本,使每個人都能便捷地通過法律途徑,有效解決個人信息權利受侵害這一社會問題;比如,所有的“短信定制”均須以用戶看得懂會操作的“確認”為前提;比如,設置專門機構或協會組織,方便用戶投訴及維權,發(fā)現一起打擊一起,對舉報設獎,提高處罰制裁的標準與額度,只有處罰夠狠,使其違法成本增加,才具備足夠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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