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號”電話詐騙 運營商該擔何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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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起受騙者狀告運營商案件,原因相同結果不同

  市民遭遇電信詐騙,特別是遭遇那種“改號”電話的詐騙,造成錢財損失,作為提供來電顯示等服務的通信運營商究竟要不要部分擔責?目前司法實踐中尚無相對明確和統(tǒng)一的結論。一些受騙者狀告通信運營商的案件,也因不同法院基于個案證據的多寡,秉持裁判理念的不同,造成不同的判決結果。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陳偉才曾表示,像此類因“改號”來電被電信詐騙的,運營商應當負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1

  廣州:一審獲賠一萬元二審敗訴

  廣州七旬老人楊軍(化名)被“改號”詐騙電話騙走48萬元,隨后將運營商廣州電信告上法庭,稱其服務存在違約行為。天河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廣州電信存在違約行為且承擔次要責任,酌情賠償1萬元。雙方均上訴后,近期,廣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根據相關文件規(guī)定,廣州電信不存在違約行為,撤銷一審判決內容,駁回楊軍的全部訴訟請求。

  起訴運營商一審獲賠1萬元

  根據楊軍的講述,2013年10月20日,他在家中的座機上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自稱是天河區(qū)郵局,告知其有一封掛號信未取,隨后將電話轉接至“上海黃浦區(qū)檢察院”。一番操作后,楊軍被騙走48萬元。

  其間,楊軍曾撥打114查詢,發(fā)現來電顯示與官方公布的號碼一致。

  2014年4月,楊軍以自己每月按時交納了包括來電顯示費在內的電信服務費用,但廣州電信沒有按照約定提供安全的電信服務,涉嫌違約為由,將廣州電信告上法庭,要求后者對其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廣州電信賠償其損失48萬元及利息。

  天河區(qū)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我國《電信條例》規(guī)定,“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和價格合理的電信服務”,廣州電信理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來電顯示號碼的準確性。廣州電信稱案涉通話主叫方是由其他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其無權制止在源頭接入一方被篡改號碼的傳輸,且根據現有規(guī)范無義務核實主叫號碼是否為虛假號碼的辯解理由,有違電信服務的基本原則,以及電信服務合同的根本目的,缺乏法律依據,該院不予采納。

  天河區(qū)法院一審認為,楊軍起訴廣州電信的主張有事實依據,該院予以支持。但楊軍自己未盡審慎注意義務,是造成財產損失的主要原因。廣州電信的違約行為,是次要原因。故酌情判決廣州電信賠償楊軍損失1萬元,駁回楊軍的其他請求。

  二審法院改判駁回全部請求

  一審判決后,楊軍和廣州電信均不服,雙雙提起了上訴。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根據一份名為《網間主叫號碼的傳送》文件的規(guī)定,“主叫方的運營商應該規(guī)范傳送網間主叫號碼”,而本案中廣州電信是被叫方的運營企業(yè),其在傳輸主叫電話號碼信息時首先是保障傳送的暢通,目前有關服務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并未要求被叫方的運營商可以第一時間識別主叫方傳送過來的號碼是否為虛假號碼并予以攔截。

  廣州中院還稱,近年來網絡技術快速發(fā)展,目前防范技術手段滯后已是不爭事實。本案中楊軍家的固話未能正確顯示來電號碼,是由于犯罪嫌疑人非法使用了網絡技術手段惡意篡改主叫方來電號碼導致。廣州電信公司的顯示服務不存在違約行為。楊軍將犯罪行為所導致的后果歸咎于廣州電信公司并提起索賠,理據不足,法院不予以采納。

  廣州中院于近期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楊軍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受理費8670元、二審受理費5800元,均由楊軍承擔。

  案例2

  深圳:一審判決運營商擔責20%

  楊軍遭遇電信詐騙后起訴運營商的經歷,一審判決結果可能讓人能稍有所安慰,但隨后的二審判決無疑又讓他陷入失望。那么市民因接到“改號”電話遭遇電信詐騙造成錢款損失,作為通信運營商究竟要不要擔責?

  2015年11月,深圳市福田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深圳移動因提供服務不準確,需要在市民張女士被電信詐騙44萬元一事中承擔20%的責任,即賠償其8.9萬元。

  原來在2015年4月7日,深圳市民張女士在“銀行”、“公安”的相繼來電下,按照詐騙電話指引開通了網上銀行,并告知了對方電子口令卡密碼。最終張女士被轉走存款44萬元。張女士起訴稱,上述“銀行”、“公安”的來電號碼,顯示的確是真的,這才讓她陷入了詐騙陷阱。她起訴深圳移動收取了來電顯示費,卻不能提供真實的來電顯示號碼,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張女士的律師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果因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存在缺陷,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商家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對此深圳移動的意見是,涉案的主叫號在主叫端的運營商服務環(huán)節(jié)就已被改號,深圳移動只是被叫端的運營商,他們認為錯在主叫端運營商而不在自己。

  深圳市福田區(qū)法院最終一審認定,深圳移動提供給張女士的來電顯示服務內容不準確、不真實,且未能進行提示。另外深圳移動在未取得張女士同意且不知情的情況下,允許他人將其手機號設置為呼叫轉移的接收號碼,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導致其被詐騙。再次,在電信詐騙日益猖獗的情況下,深圳移動未能與其他運營商協(xié)商合理安排互通業(yè)務,未能及時彌補傳輸中的漏洞。因此法院認為深圳移動應對期提供的服務不準確為此事?lián)?0%,賠償張女士財產損失8.9萬元。

  目前記者尚未搜索到該案是否存在二審判決的內容及結果。

  疑問

  電信運營商真的沒辦法?

  南都記者梳理發(fā)現,2011年9月份,廣州中院曾二審開庭審理一宗侵權糾紛案件。廣州市民楊先生因不堪垃圾短信襲擾,將手機號歸屬的運營商告上法庭。

  此案在越秀區(qū)法院一審時,楊先生稱他從2008年開始用 中國電信 的服務,經常受到垃圾短信和電話推銷的騷擾,幾經投訴仍無好轉。楊先生后來將中國電信告上法庭,要求確認中國電信泄露了其個人信息、發(fā)送垃圾短信、電話推銷,侵犯了其隱私權,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越秀區(qū)法院一審以楊先生無證據證明被告惡意收集其信息為由,判決駁回了其全部請求。

  案件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時,中國電信方的律師稱,公司并非主觀惡意發(fā)送廣告信息,本是為了給用戶提供更多的辯解,這些信息是否垃圾短信見仁見智。據此前媒體報道,運營公司在事后通知全體代理商不得再向楊先生電話推銷、發(fā)送廣告短信。

  本版采寫:南都記者 吳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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