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午間,中興通訊在A股和港股同時發(fā)布公告稱,美國參議院通過的NDAA(《國家防御授權法案》)的版本目前仍非美國法律,因為其僅在美國國會參眾兩院中的一院獲得了通過。美國眾議院通過的NDAA的版本并不包含上述三項條款中的前兩條。
“此后,參議院版本還需與眾議院版本通過協(xié)調委員會進行協(xié)調。最終,在參眾兩院分別通過了經協(xié)調后的版本后,該等立法案將呈交給特朗普總統(tǒng)待其簽字或否決。”公告表示。
中興此舉是為澄清此前媒體報道,報道稱美國參議院于周一晚通過了一項將恢復對中國電信巨頭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處罰的立法案。
以下為中興通訊公告全文:
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發(fā)布了有關BIS與中興通訊達成的協(xié)議以及BIS簽發(fā)的2018年6月8日命令的公告(以下簡稱 “該公告”)。除另有說明外,本公告專用詞匯涵義與該公告所定義的相同。
本公司注意到2018年6月19日的新聞提及(其中包括):“美國參議院于周一晚通過了一項將恢復對中國電信巨頭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處罰的立法案! 本公司希望澄清,美國參議院于2018年6月18日(美國時間)通過的是《國家防御授權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以下簡稱“NDAA”)。
NDAA相關章節(jié)包括以下三條與本公司有關的條文:
• 第一,直到美國總統(tǒng)向相關國會委員會證明下列條件已被滿足的三十日 后,聯(lián)邦政府官員才可以修改與針對一家中國電信公司的拒絕令相關的處罰,該等條件為:(1)該公司在一年內未曾違反美國法;且(2)該公司完全配合美國 政府對其活動的調查。
• 第二,任何根據(jù)2018年4月15日拒絕令加諸于中興通訊,但隨后被減少、 免除或暫緩執(zhí)行的處罰措施,都應當被恢復,任何后續(xù)對該等處罰措施的調整都 需根據(jù)上述第一條的要求確定。
• 第三,美國行政部門機關的負責人不得簽署合同購買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的子公司或關聯(lián)企業(yè)生產的電信設備或提供的服務。
美國參議院通過的NDAA的版本(以下簡稱“參議院版本”)目前仍非美國法律,因為其僅在美國國會參眾兩院中的一院獲得了通過。美國眾議院通過的 NDAA的版本(以下簡稱“眾議院版本”)并不包含上述三項條款中的前兩條。此后,參議院版本還需與眾議院版本通過協(xié)調委員會進行協(xié)調。最終,在參眾兩院分別通過了經協(xié)調后的版本后,該等立法案將呈交給特朗普總統(tǒng)待其簽字或否決。
本公司將根據(jù)上述事項的重要進展情況及時進行信息披露。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本公司的后續(xù)公告,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