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據臺媒報道,臺積電前采購薛姓經理,在離職5個月后去大陸半導體公司長江存儲任采購副總裁,違反競業(yè)協(xié)議,遭臺積電起訴,判賠償250萬元(新臺幣)!
臺積電指出,薛某于1999年進入公司,2004年起轉任采購業(yè)務,更在2011年7月,擔任采購處經理,得接觸并知悉臺積電所有原物料規(guī)格、參數,及供貨商間訂單及合約所載信息等內容。
判決指出,臺積電在2012年3月間,與薛某簽下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約定薛某離職后18個月內,不得受雇于從事半導體晶圓制造及相關服務之競爭對手,也不得為競爭對手提供服務,若有違反,須賠償離職前24個月內自公司內所受領之一切給付總額。
薛某2016年7月離職,離職時臺積電因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的關系,給予薛特別補償金新臺幣117萬元。不料,薛某在當年12月赴紫光集團有限公司,擔任該集團轄下的長江存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武漢新芯集成電路制造有限公司的采購副總裁。武漢新芯是大陸半導體制造及晶圓代工服務公司,為臺積電的競爭對手。
臺積電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補償金117萬元及給付違約金即離職前24個月內領取公司給付總額1440萬元,總計求償1557萬元。
一審判決薛某須賠償250萬元(含返還補償金),案經上訴,二審臺高院審理后,認為臺積電與薛某簽訂的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限制時間不長、補償合理,雙方約定有效,薛某于2016年12月任職武漢新芯公司,在第二年的10月13日離職,該公司確實為臺積電競爭對手,因此臺積電請求返還其任職新芯公司期間之競業(yè)禁止補償金。
至于違約金部分,二審認為雙方約定的離職前24個月受領的給付總額,比例過高,因此予以酌減,經過重新計算后,認定一審判決金額無誤,判決薛某須賠償臺積電250萬元(含返還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