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曙光
《人民郵電報》等工信部主管報紙對央視的報道做了反擊。主要是說,占支配地位不能算是壟斷,具體行為才算是壟斷,這既有道理又沒有道理,牽涉到關于壟斷的一個比較大的爭議。
反壟斷到底應以何為標準?國外爭了好多年,有哈佛學派和芝加哥學派。哈佛學派強調反壟斷著重保護消費者利益;芝加哥學派強調形成競爭的結構,不管你有沒有壟斷行為,只要占有市場支配地位,就是壟斷。
我國《反壟斷法》定義壟斷行為,既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xié)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兼顧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中國本身就是競爭性不足的市場,你還說占支配地位不算壟斷?我們改革的目標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只有形成競爭性結構,才能最大程度保護消費者利益。
中國市場結構的非競爭性,在很多領域都存在,大的國有壟斷企業(yè)太多。為什么挑這兩個企業(yè)?因為它們就是壟斷!斗磯艛喾ā凡环催@個反什么?用《反壟斷法》一點錯都沒有。就像在高速上,有兩輛車分別跑120碼、140碼,都超速了,但先抓跑140碼的,為什么?總得從一兩個動手。
發(fā)改委管的就是價格,它不管壟斷地位。管壟斷地位的是工商總局,這次工商總局沒出手,發(fā)改委出手了。管壟斷的有好幾個部門,也說明反壟斷執(zhí)法的混亂。
現在這個事情的進展是部門之間打架,我認為最終還是要由司法機構來裁決,F在靠行政管理,怎么管?壟斷就是有些部門造成的。
發(fā)改委通過價格去查反壟斷也不是沒有道理,但沒解決根本問題,根本還是競爭結構沒有形成。其他行業(yè)為什么不反?石油、銀行,為什么不反?法律上不明確。哪一些可以豁免,哪些不能豁免,法律上尚未明確。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反壟斷法》起草專家。采訪整理:謝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