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電纜致10余萬用戶通訊障礙 男子獲刑8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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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報記者今日獲悉,今年39歲的男子謝某,因多次在夜間潛入中國移動位于北京朝陽區(qū)的多處信號基站,竊取電纜線、地排線等,造成大范圍通訊障礙,被朝陽法院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

  起訴書顯示,謝某是湖北丹江口人,初中文化,曾因賭博于2011年被北京朝陽公安分局行政拘留3日。公訴機關(guān)指控:謝某于2014年至2015年8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東壩鄉(xiāng)西北門村等地,多次在夜間潛入中國移動東壩鄉(xiāng)西北門村鐵路站、朝陽東壩鄉(xiāng)西北門魚塘站、朝陽財富公館站、朝陽后葦溝村站、朝陽前葦溝村東站等信號基站內(nèi),使用加力鉗等物品竊取正在使用的電纜線、地排線等物品,造成上述基站工作中斷1至2天,網(wǎng)間嚴重通訊障礙,導致周圍10余萬用戶語音通話和數(shù)據(jù)業(yè)務無法正常使用。

  2015年8月17日,公安機關(guān)將謝某抓獲歸案,并同時起獲加力鉗、刨線鉗、壁紙刀、扳子、繃帶、錘子、改錐、綠色背包等作案工具。

  開庭時,謝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不持異議。經(jīng)鑒定及法院審理,謝某盜取的電纜線等物品共計價值3.5萬余元。

  法院認為,謝某以盜竊的手段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gòu)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謝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朝陽法院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一審判處謝某有期徒刑8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1年,同時責令其退賠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北京有限公司35007.29元。

  宣判后,謝某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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