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記者 顏斐)受“購機花多少,話費返多少!”購機宣傳語的吸引,律師郭先生遂從電信公司購買了一款手機。但一個月后他發(fā)現(xiàn),對方并非每月花多少話費就返多少,而是僅返還當月話費的40%。為此,他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雙方在北京市二中院的調(diào)解下達成協(xié)議,北京電信依舊按原比例返還每月話費,但額外支付給他300元錢。
郭先生訴稱,去年1月,他收到北京電信的一條短信稱:“智能3G手機購機花多少,話費返多少!”他覺得很劃算,就在當月前往電信營業(yè)廳,購買了一款對方推薦的、價格為5980元的酷派手機。但2月10日,他發(fā)現(xiàn)自己1月的賬單顯示已使用話費為315.42元,北京電信返還的金額僅為225.02元。
郭先生認為,北京電信向他銷售手機時,并未告知是每月按比例返還,直到返還金額等同于購機款為止,并非是每月花多少返多少。被告在宣傳推廣時,未全面準確對資費方案限制性條件及其他需引起用戶注意的事項,盡到提醒義務,被告片面夸大話費優(yōu)惠幅度,足以引起原告的誤解,故原告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從2011年2月起,按手機的每月消費額全額向原告返還話費,直至返還5980元止。
開庭時,北京電信辯稱,公司當時的3G手機促銷活動是與手機廠家共同搞的,在銷售營業(yè)廳及網(wǎng)站都有相關活動介紹,用戶購買指定手機,可以享受優(yōu)惠購機的同時,獲贈指定額度的話費。贈送話費分月到賬,可按40%比例抵扣用戶消費,現(xiàn)公司已按承諾返還了郭先生相應話費,他要求按實際消費金額返還話費,沒有相應事實依據(jù)。
北京電信承認,在售機時,雙方未簽署書面材料,只告知購機花多少,話費返多少,也未明確按多少比例返還,更沒有承諾按當月實際消費金額返還全部話費,但是被告的網(wǎng)站及銷售大廳中均有相關宣傳材料,有明確的介紹供購買者查閱,因此不存在有原告誤解的問題。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郭先生參與北京電信的“購機花多少,話費返多少”促銷活動,現(xiàn)北京電信已根據(jù)其1月份實際消費手機話費的40%進行返還,履行了承諾,而郭先生以自己的理解要求北京電信按他每月消費金額返還話費的請求,沒有相應事實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