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開車玩手機”入罪值得商榷

  新聞雜談□唐金鳳

  近日,這一現象也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關注,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審議中,有與會人員建議,將開車玩手機的行為也納入危險駕駛罪。(11月2日中國廣播網)

  隨著智能手機普及和社交軟件泛濫,開車司機“低頭”現象越來越嚴重,不少司機一邊開車,一邊刷微博、打電話或發(fā)短信,有的司機更是邊開車邊玩微信、拍照片,忽略了潛在的車禍危險。近年來,各地不時曝出司機因看手機導致車禍的新聞,有報道甚至稱,實驗表明“開車玩手機”出車禍概率暴增20多倍。

  從法理上規(guī)避“低頭”行為,懲罰不良舉動,理應點贊支持。不過,將“開車玩手機”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直接入罪,未免不太合適。

  首先,“玩手機入罪”有用典過重之嫌。司機開車玩手機造成的“盲駕”,有一定危害性,但無論從主客觀來說,它的社會傷害性都遠不及酒駕或毒駕。其次,“入罪”與刑罰輕緩化方向相悖,有用典過重之嫌的“開車玩手機”入罪,顯得不合時宜,何況《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等交通法規(guī)已經作了規(guī)定。

  此外,“開車玩手機”是個模糊的概念,罪,有罪無罪的“玩”之邊界在哪里,這些亟待回答的問題于法律上恐難厘清。而罪名指向如果不清晰,執(zhí)行起來就會格外困難。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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